在抗疫戰疫時,
有他們逆行的身影;
需要無償獻血時,
他們伸出“一臂之力”;
在中國—東盟博覽會、
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等大型活動中,
能看見他們忙碌的身影;
在各種救援救災、
助學助困等公益活動中,
他們紛紛伸出援手……
▲廣西八桂義工協會義工在無紅綠燈路口引導車輛禮讓行人。本文圖片均為廣西八桂義工協會提供
用點滴之善,匯成大愛
他們的名字是:志愿者
★截至2022年8月,南寧市通過“桂志愿”系統注冊志愿者總計161萬人,志愿者占全市常住人口18.3%,有時長記錄志愿者比例為59.80%,注冊志愿服務隊伍5267支,累計發布志愿服務項目16763個,志愿者累計服務時長達52萬小時。
★現行《南寧市志愿服務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1年,開啟了南寧市志愿服務制度化、規范化進程。
★隨著2017年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志愿服務條例》相繼出臺,現行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同時由于現行條例出臺時間比較早,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南寧市志愿服務工作的發展需要,亟需修訂。
10月31日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就
《南寧市志愿服務條例(修訂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
的修改工作
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條例修訂草案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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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幫就幫”南寧特色
寫入立法
條例修訂草案強化弘揚志愿精神,將南寧“能幫就幫”的優良傳統寫入立法,體現地方立法特色。
加強志愿服務文化建設,規定每年3月為本市志愿服務主題月,集中開展志愿服務文化宣傳、志愿者交流、活動推廣和成果展示等工作。
鼓勵通過創作志愿服務卡通形象、文創產品等多種形式,培育南寧志愿服務文化。
▲八桂義工陪伴獨居老人看電影。
志愿服務簽協議
開展活動更規范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通過當面協商、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規定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應當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務通用知識、開展相關培訓。鼓勵對志愿者開展綜合能力評估。
這次修訂還突出南寧市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務。對實踐中形成的大型活動志愿服務保障機制、應急志愿服務機制等予以固化。同時,圍繞積極服務建設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對外語志愿服務、志愿服務國際交流作出規定。
▲八桂義工走進社區開展便民服務活動。
青少年和老年群體
如何參與志愿服務?
條例修訂草案擬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申請成為學生志愿者。支持老年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與學校合作,發揮老年人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積極作用。
這次修訂,擬規定大中專院校應當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德育學分考核加分。普通高中學校可以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作為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指標和評優評先的參考因素。
▲八桂義工給鄉村小學上五防安全課。
志愿者也有保險了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運營管理和承接志愿服務項目。
完善志愿服務經費保障,規定南寧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組織設立志愿服務基金,專項用于支持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建立志愿服務組織培育和人才培養機制,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培育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項目,依托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訓基地,培養志愿服務人才。
完善志愿者權益保障措施,規定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購買保險。
志愿者可享受相關激勵政策
在完善激勵措施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激勵政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激勵。
此外,擬規定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時,可以依法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八桂義工開展社區鄰里節活動。
建立志愿者回饋制度
條例修訂草案鼓勵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完善志愿服務回饋機制,支持志愿者使用志愿服務時長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通過服務積分、時間銀行和志愿者互助等方式,為志愿者提供相應激勵。
鼓勵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免費的資金證明、審計、法律咨詢等服務。
▲廣西八桂義工協會開展的八桂心泉項目啟動儀式,旨在讓偏遠山區孩子喝上干凈的水。
對于條例修訂草案
你有什么修改意見和建議呢?
可于2022年11月29日前
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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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函方式。
郵寄地址:南寧市鳳翔路1號,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編:530028。
二、電子郵件方式。
郵件請發至nn5552911@163.com。
關于公開征求
《南寧市志愿服務條例(修訂草案)》
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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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做好《南寧市志愿服務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現將該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11月2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信函方式。郵寄地址:南寧市鳳翔路1號,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530028。
二、電子郵件方式:郵件請發至nn5552911@163.com。
非常感謝您對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參與!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南寧市志愿服務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弘揚志愿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志愿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宣傳推廣,并將志愿服務工作納入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測評體系。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政策措施,開展志愿者隊伍建設、志愿服務組織登記管理、志愿服務記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志愿服務管理規范、查處志愿服務相關違法行為。
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愿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推動本轄區的志愿服務工作,為志愿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志愿服務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志愿服務工作機制,組織轄區村民、居民和單位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做好青年志愿服務工作,配合做好大型賽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青年志愿服務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工商聯、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市、縣(市、區)志愿服務聯合會應當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履行引領、聯合、服務、促進職責,培育、發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吸納團體會員,拓展分支機構,做好相應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志愿服務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志愿服務公益宣傳活動,免費刊播志愿服務公益廣告,營造志愿服務的良好輿論環境。
機場、車站、碼頭、博物館、影劇院、商場、商業街區、廣場、公園、景區景點、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開展志愿服務公益宣傳。
第八條 社會公眾應當尊重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團隊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和南寧“能幫就幫”的優良傳統。
第九條 每年3月為本市志愿服務主題月,集中開展志愿服務文化宣傳、志愿者交流、活動推廣和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十條 鼓勵各類組織和社會公眾將體現志愿服務的文化元素和符號融入文藝演出、展覽展示等活動。鼓勵創作體現南寧特色的志愿服務卡通形象、文創產品,培育南寧志愿服務文化。
第十一條 志愿者可以通過“桂志愿”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進行注冊。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通過“桂志愿”系統開展志愿者招募、項目發布、時長記錄等工作。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應當妥善管理志愿服務記錄信息,不得將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用于商業目的。
第十二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以組織、團隊的方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高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第十三條 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通過當面協商、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招募志愿者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務通用知識,明確志愿者崗位職責和服務規范;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在志愿服務開展前對志愿者開展綜合能力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安排志愿者參加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一般應當避免安排志愿者從事需要承擔重大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或者具有較大人身傷害風險的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倡導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團隊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使用或者佩戴規范的志愿服務標志。
第十六條 城鄉社區、政務服務窗口、公共文化設施、醫療機構、公共交通場站、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立志愿服務站點,方便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和群眾提出志愿服務需求,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本市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完善基層志愿服務供需對接、組織、服務、保障等工作機制。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應當收集、分析本轄區的志愿服務需求,引導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和轄區單位等開展基層治理、便民服務、養老助殘、平安建設、矛盾調解、環境衛生、疫情防控、垃圾分類等志愿服務活動,組織和推動村民、居民通過志愿服務方式開展自助、互助。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團隊赴鄉村開展志愿服務,推動志愿服務融入鄉村振興。
第十九條 鼓勵志愿者參與大型賽會或者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志愿服務。
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群眾性活動志愿服務協調保障機制,在國家重大活動和政府主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文化交流和展會等活動期間,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城市運行、秩序維護等方面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發揮本單位專業優勢,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培育發展專業志愿服務項目。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開展應急救援、語言翻譯、醫療救護、全民健身、心理疏導、法律服務、科技推廣、防災減災等專業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備教育、醫學、語言、法律、心理、科技、文藝、體育、防災減災、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技能和取得相應資格的志愿者,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志愿服務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保障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團隊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團隊應當接受統一的應急指揮協調。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應急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的指導,開展能力測評、技能培訓等工作,推動基層應急志愿服務隊伍建設;組織開發應急救援類志愿服務項目,引導志愿者有序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二條 外事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志愿服務聯合會、青年志愿者協會建立健全外語志愿服務協調保障機制,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團隊開展外語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本市鼓勵外語專業人士、在邕外籍人士等參加外語志愿服務。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志愿服務工作,將培養學生志愿精神納入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綜合素質評價。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申請成為學生志愿者。未成年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應當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并征得其監護人同意或者必要時由其監護人陪同。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德育學分考核加分。普通高中學校可以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作為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指標和評優評先的參考因素。
第二十四條 鼓勵老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支持老年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與學校合作,發揮老年人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積極作用。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應當為老年人在信息注冊、活動記錄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鼓勵、引導志愿服務組織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在基層治理、社區服務等領域有效結合,在孵化志愿服務組織、培育志愿服務項目、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等方面進行協作,提升志愿服務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志愿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推動志愿者隊伍國際化建設,依法維護在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權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運營管理,支持志愿服務組織承接扶助困難群體、便民利民生活、文化體育輔導、普及科學衛生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心理健康輔導、公共文明引導等領域的志愿服務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和資助等形式,籌集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資助、捐贈。
第二十九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組織設立志愿服務基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對志愿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志愿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愿者的救助、撫恤和生活補助;
(三)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四)與開展志愿服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重點培育、項目資助、項目大賽、展示交流等方式,支持、培育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項目,推動志愿服務品牌建設與傳播。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的能力測評、技能培訓等工作,依托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訓基地,培養志愿服務人才。
第三十二條 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注冊的志愿者,參加“桂志愿”信息系統發布且在本市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為其購買志愿者集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志愿者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應當及時組織救助,協助志愿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時,可以依法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第三十四條 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激勵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激勵。
第三十五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完善志愿服務回饋機制,支持志愿者使用志愿服務時長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團隊通過服務積分、時間銀行和志愿者互助等方式,為志愿者提供相應激勵。
鼓勵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免費的資金證明、審計、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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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南國早報
責任編輯:李雄
校對審稿:貝牛
簽發:黃麗華